公司财务人员处理员工报销的医药费时,可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那么对于报销的医药费,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给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已经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报销医药费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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