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时,一般会涉及预缴税款的问题。今天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整理了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计算应预缴税款的方法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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