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去年赠送给客户一批外购的货物,赠送当期我们在增值税申报时已经做申报处理并交增值税,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调整,现在税局针对这部分金额要视同销售补交企业所得税。但我司并没有实际所得,是否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贵司赠送货物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贵司将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其他单位,如果单纯的赠送(而非买一赠一或搭售的情形等),是需要针对赠送的货物按照不含税的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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