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像今年“十一”有8天假期,一些单位会在每个月5号前发工资的,按规定就要提前到9月底发放。
提前发工资对员工当然是好事,但对财会人员来说,就会有一个问题:一个月发两次工资会多交税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因此,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是在当月发放次月申报的。
那么9月初发了工资,9月30号又发一次工资,如果都算在9月所属期内,是不是会影响到10月份申报的税额?
其实大家不必担心,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提前发放的工资,税额所属期仍为10月,在11月征期申报,不需要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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