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经常被认为是判定是否虚开发票的标准,不少财会人员对于“三流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还不太理解,来和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一起看看吧。
“三流一致”的税法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如何理解?
规定中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收款方。因而,收款方应当与开票方、销货方一致,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如果与开票方、销货方三者不一致,则该发票不得抵扣。
三流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很多人以为,三流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其实这里存在一个误解。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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