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交通意外险,取得保险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另外还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为员工购买交通意外险税前扣除问题
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属于集体福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因此,公司统一为员工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取得的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为员工购买交通意外险税个税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可知,交通意外险不属于所规定的免税范围,因此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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