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海南代理记账 > 财务咨询 > 日常财务咨询 >
纳税人应如何办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
发布时间:2021-06-17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