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征期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纳税期将纳税期合并为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便利纳税的目的。实行简并征期方式应与纳税人协商,以避免“提前征收”或“延缓征收”之嫌。
(一)简并征期适用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二)简并征期只适用于达到起征点以上,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核准。采用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定额,原则上纳税期限合并为一个季度,经核准采用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其纳税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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