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适用背景你了解过吗?
1.2014年起
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简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21年两次下发文件,明确相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策内容:
一是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允许按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是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
四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2.2021年起至2021年
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政策大幅度提高了此前出台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上限,也没有行业限制,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3.2021年1月1日起
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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