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进口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关税的纳税人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单对经批准直接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而言,关税的纳税人就是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收货人或发货人。目前,我国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的单位(即具有自理报关资格的单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分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属。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短补偿贸易企业。
11、接受外国的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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