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政策法规也都在不断完善。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10月颁布的,对你的日常生活有所影响的政策。
1.保健食品原料范围有新要求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保健功能目录规定了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范围,原料目录界定了注册与备案的通道,纳入原料目录的,可以直接备案。此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是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是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施行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农田建设项目有新管理办法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取消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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