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 实践操作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的实践操作经验,通常小微企业都是采取按度预缴,而重点纳税企业及规模较大的公司,采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方式。因此,通常企业所得税征期为:
按季预缴:1、4、7、10月1至15日
按月预缴:每月1至15日
年终汇算清缴:次年5月3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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