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做视同销售。
之前财税【2013】106号文有一个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电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也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后来,这两个文件都被财税【2021】36号文废止,积分兑换再也没有了统一的中央口径。据说中央军在2021年营改增无锡税校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口径,废掉这两条就是说以后要征税了。
银行积分兑换的礼物都是第三方提供的,银行需要用从第三方购买货物,再将购买的货物兑换给信用卡用户,因此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位朋友b指出,银行购买礼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兑换礼品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个c朋友十分精辟地分析,积分兑换的礼物的价格是在银行正常服务收费之外的,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已经包含在服务价格之中的赠送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基于以上规定,许多商场或零售商实行的积分换礼品,该礼品不是许多地方税务局所认定的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讲的“无偿赠送”行为。其实赠送的商品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积分换礼品”只是形式,要通过形式探求其实质,看属于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无偿,则是视同销售的对象,如果是有偿,则不是视同销售的对象。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而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表面上企业销售的货物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礼品却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好像不合理,但其实“积分换礼品”的销项税额已隐含在原来购买达到商场规定的换取礼品积分的商品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因此,对于“积分换礼品”换取的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换取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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