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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为什么不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6-17

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创商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因如下:

1、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

2、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3、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

4、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

会计上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税法上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但税法明确规定只对三新研究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不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当然也不包括商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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