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货品由于购置方违约向其收取的违约金是否也免增值税?
【谜底】
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度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品伴同收取的价外用度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10〕101号)的划定,你局《关于销售免税货品伴同收取的价外用度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9〕9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销售免税货品伴同收取的价外用度,由于所售货品是免税货品,海口三亚公司注册,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海南公司注册,因此,伴同免税货品销售而收取的价外用度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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