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标权可否享受技能转让免征增值税优惠?
【谜底】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划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划定,纳税人提供技能转让、技能开拓和与之相关的技能咨询、技能处事免征增值税。第1目划定,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技能转让、技能开拓,是指《销售处事、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能”、“研发处事”范畴内的业务勾当。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步伐》后附《销售处事、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划定,销售无形资产,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可能利用权的业务勾当。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好处的资产,包罗技能、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利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能,包罗专利技能和非专利技能。
按照上述划定,转让商标权不属于技能转让,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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