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购置100多万的设备可以合用财税【2018】54号划定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谜底】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划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元代价不高出500万元的,答允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用度在计较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较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海南代理记账,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依照本法的划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不合用本法。
从上述划定可知,海南公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54号划定的合用工具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购置的100多万的设备不行以合用财税【2018】54号划定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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