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9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承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通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住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高出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可能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高出400元的,海南公司注册,住民个人可免于治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住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景象除外。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治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划定纷歧致的,海口三亚公司注册,用预扣预缴地划定计较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划定计较的减免税额对较量,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凭据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住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明错误,经税务构造通知,住民个人拒不矫正可能不说明环境的,税务构造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住民个人按划定矫正相关信息可能说明环境后,经税务构造确认,住民个人可继承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划定追补扣除。
四、本通告第一条合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合用于2019年度及今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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