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入口货品由于产物质量问题扣境外供给商的金钱,入口时缴纳增值税并取得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扣款部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谜底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入口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划定,海南公司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划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入口货品取得的正当海关完税凭证,是计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独一依据,海南公司注册,其价值差额部门以及从境外供给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惩罚。(注:按照国税发[2009]10号,文件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口货品取得的正当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入口货品取得的正当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按照上述划定,你公司对境外供给商扣款部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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