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存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最新变革!_税务网校_海南财税代理
发布时间:2021-04-15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该公告的出台,带来了哪些新变化,对于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海南代理记账,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含哪些?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六条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三年有效期具体计算如下: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四、企业或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凭证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海南公司注册,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综上规定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凭证总结如下:

1.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凭加盖受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税前扣除。

2.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凭加盖受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税前扣除。

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税前扣除。

五、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消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因此,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时,一定要确认接受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取消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那我们企业如何查询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取消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何时取消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呢?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条规定,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