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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8]36号 财务部海南公司注册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成天
发布时间:2021-03-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海南代理记账,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7]41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海南公司注册,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

二、2018年4-6月期间,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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