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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公司破产条例海南公司注册:欠税优先
发布时间:2021-03-26

海南海口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〇八号

《海南海口经济特区公司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集会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海南海口经济特区小我私家破产条例

(2020年8月26日海南海口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集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破产受理的效力

第三章 债务人工业

第一节 工业申报

第二节 宽免工业

第三节 工业生意业务行为

第四章 债权申报

第一节 申报措施

第二节 可申报债权

第三节 债权审核

第五章 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人集会会议

第一节 组织形式

第二节 召开集会会议和表决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工业分派

第三节 免责考查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期间

第二节 重整打算拟定和核准

第三节 重整打算执行

第九章 息争

第一节 息争申请

第二节 息争协议承认

第十章 浅易措施

第十一章 破产事务打点

第一节 破产事务打点部分

第二节 打点人

第十二章 法令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类型小我私家破产措施,公道调解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好坏干系人的权利义务干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照法令、行政礼貌的根基原则,团结海南海口经济特区实际,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海南海口居住,且介入海南海口社会保险持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出产策划、糊口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本领可能资产不敷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举办破产清算、重整可能息争。

第三条 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该当遵循厚道信用、公正掩护、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颠末破产清算、重整可能息争后,依照本条例划定免去其未清偿债务。

第五条 合用本条例审理的小我私家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领,但经依法指定由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的除外。

第六条 小我私家破产事务的行政打点职能由市人民当局确定的事情部分可能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打点部分)行使。

第七条 成立小我私家破产挂号制度,实时、精确挂号小我私家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果真小我私家破产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切合本条例第二条划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罗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息争。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该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质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颠末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担保明、纳税记录;

(三)小我私家工业以及伉俪配合工业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理睬书。

债务人依法包袱抚育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本领且无其他糊口来历的成年明日亲属(以下简称所抚育人),该当提供所抚育人的根基环境等有关质料。

债务人正当招聘他人的,还该当提交其招聘人员人为付出和社会保险用度缴纳环境的相关质料。

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可能配合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举办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举办破产清算的,该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质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根基信息质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可能法定措施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质料;

(五)诚信理睬书。

第十条 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打点部分,并果真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该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合法来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观测的方法举办;案情巨大的,可以举办听证观测。

人民法院举办听证观测的,该当提前三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须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好坏干系人介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非凡环境需要耽误的,经本院院长核准,可以耽误十五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担当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该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切合本条例第二条划定,可能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举办破产清算不切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划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工业、恶意逃躲债务、损害他人诺言等不合法目标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告诉、提供虚假证据等挫折破产措施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去未清偿债务未高出八年的。

申请人不平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景象造成他人损失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十五条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该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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