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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消口岸建树费和海南财税代理调解民航成长基金有关政
发布时间:2021-03-25

关于打消口岸建树费和调解民航成长基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财务部通告2021年第8号

  为进一步低落企业本钱,优化营商情况,现将打消口岸建树费和调解民航成长基金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打消口岸建树费。以前年度欠缴的口岸建树费,相关执收单元该当足额征收实时清算,海南公司注册,并凭据财务部分划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成长基金的征收尺度,在凭据《财务部关于调解部门当局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低落50%的基本上,再低落20%。低掉队的征收尺度见附件。

三、各有关部分和单元该当凭据本通告划定,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实时拟定相关配套法子,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财务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口岸建树费征收利用打点步伐>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财务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口岸建树费的通知》(财综〔2011〕100号)、《财务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口岸建树费的批复》(财综〔2012〕40 号)、《财务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口岸建树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航空公司民航成长基金征收尺度

单元:元/公里

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0.46   0.36   0.3  
50-100吨(含)   0.92   0.74   0.58  
100-200吨(含)   1.38   1.1   0.88  
>200吨   1.84   1.46   1.16  

财  政  部

2021年3月19日

财务部官网宣布日期:  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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