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益性捐赠高出年度利润12%的部门,可否递延到今后年度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划定:“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准予在计较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海口三亚公司注册,按照文件划定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海南公司注册,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海南代理记账,准予在计较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超出部门文件未划定可以结转到今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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