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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海南公司注册总局 关于打消海洋石油(
发布时间:2021-03-24

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打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入口额度打点的通知
关税〔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出产建树兵团财务局,海南公司注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度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税务局,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财务部各地禁锢局,国度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服务处:

为进一步发挥入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纪律要求,对《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入口物资免征入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一条中的“在划定的免税入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入口额度相团结的打点方法”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打点。项目主管单元需按打点划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入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临时入口物资不纳入免税入口额度打点”。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并纳入免税入口额度统一打点”。

五、删除《通知》附件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第五条中的“各项目主管单元”修改为“自然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团体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团体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团体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元”;删除“及年度免税入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第十条中的“发明项目主管单元擅自超出政谋划定的项目范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入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元下一年度的免税入口额度”修改为“发明项目主管单元擅自超出政谋划定的项目范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元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八、删除《通知》附件的附3《项目入口额申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切合《通知》划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入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入口额度以及《通知》附件第六条划定免税入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修订后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入口物资免征入口税收的通知(修订)

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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