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打点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38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打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构造申报或未按划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打点系统考核比对发明“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阐明发明,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划定缴纳消费税等景象的;
(五)属于《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惩罚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划定景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切合下列景象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高出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较。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畴的,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应凭据以下划定处理惩罚: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答允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还有划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惩罚。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可能已申报但尚未治理出口退税的,除还有划定外,暂不答允治理出口退税。合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步伐的纳税人已经治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列入异常凭证范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惩罚;合用增值税免退税步伐的纳税人已经治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构造应凭据现行划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遏制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畴的,凭据本条第(一)项划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持续出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答允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答允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敷冲减的该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治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海南公司注册,可以自接到税务构造通知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向主管税务构造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构造核实,切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划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答允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惩罚。纳税人过时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凭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划定作相关处理惩罚。
(五)纳税人对税务构造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构造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构造核实,切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划定的,纳税人可继承申报抵扣可能从头申报出口退税;切合消费税抵扣划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承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阐明发明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利用开票软件时,该当凭据税务构造指定的方法举办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治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挂号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凭据有关划定不利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惩罚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成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回响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明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惩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当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收罗事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惩罚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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