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跟尾事项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通告2021年第3号
为勉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通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跟尾事情,并思量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门条件可凭据以下划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分依法挂号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打点用度比例,可凭据《民政部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勾当年度支出和打点用度的划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划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通告宣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品级到达3A以上(含3A)。对付2019年创立的社会组织,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以及2019年至本通告宣布之日已接管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思量其评估品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海南代理记账,可暂不思量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凭据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品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打点用度比例,可凭据《民政部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勾当年度支出和打点用度的划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划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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