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中止VS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二、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存取规定
账户名称 存现 取现▍四、付款人VS承兑人
(一)概念
1.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二)具体票据的付款人
票据类型 付款人提示1: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
付款人只承担“相对”付款责任,即出票人账户有钱我替他付款,出票人账户没钱我没义务帮他付款;承兑人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需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海南代理记账,即即使出票人账户没钱,我也要付款,付款后与出票人之间按贷款处理。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均需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可以称之为付款人”;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付款责任上的区别,因此“付款人不能称为承兑人”。
提示2: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注意事项
(1)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票据,承兑人一旦在票据承兑人栏签章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2)如承兑人未承兑或承兑附条件,则其身份为付款人而非承兑人,并非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
(3)特别提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应为在票据上签章的承兑人,而非该承兑人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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