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合用税率等事项的抉择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划定,海南代理记账,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会议抉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划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详细合用税率按本抉择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划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可能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划定景象的,按下列详细步伐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可能出产应税产物进程中,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因意外变乱可能自然灾害等原因蒙受重大损失的,海南公司注册,免征资源税。详细免征额度不得高出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物销售额分隔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隔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合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抉择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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