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管理者向文菲君咨询如下问题:公司有一职能部门员工齐某曾因违反规章制度,在2019年7月和9月公司分别给予了两次警告处分,11月初该员工又一次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的规定,公司再次予以书面警告。今年2月份以来,由于疫情影响公司开始陆续减员或减少员工工作时间。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员工违纪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以上(含)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之前员工齐某也已接受了处分。现在公司想以此为由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会不会时间较长已经过了时效期?这种情况会不会存在风险?
文菲君给出的回答是公司这么处理是没有问题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来解除与齐某的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的。但是,员工出现违纪行为后,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呢?时隔3个月会不会太久了?对此《劳动合同法》似乎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文菲君认为员工发生违纪一般都会侵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实施处理,就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可以比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的时间来处理。这个处理违纪员工的时效结论是在国家没有规定,且地方规定也不明确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没有规定明确的相关政策而在有些地区有规定的就会按该地区的规定执行,比如天津就曾在2018年8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则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此外,我们也提醒用人单位对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应及时进行处理,不要等上很长时间之后再处理,更不要拖至劳动合同续签时再处理,以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或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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