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未到位而产生的利钱支出,在计较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谜底】
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产生的利钱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划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产生的利钱支出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海南公司注册,凡企业投资者在规按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成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钱所产生的利钱,相当于投资者实缴成本额与在规按期限内应缴成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钱,其不属于企业公道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不得在计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详细计较不得扣除的利钱,海南公司注册,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成本与借钱余额保持稳定的期间作为一个计较期,每一计较期内不得扣除的借钱利钱按该期间借钱利钱产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成本占借钱总额的比例计较,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较期不得扣除的借钱利钱=该期间借钱利钱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成本额÷该期间借钱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钱利钱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较期不得扣除的借钱利钱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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