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海南的企业,企业凭据海南处所划定缴纳的增补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包袱的部门在计较个税时可以扣除吗?
【谜底】
《关于增补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19号)划定,对我市各单元为职工成立、缴存的增补住房公积金,凡切合海南市人民当局《印发海南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良实施步伐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及其附件《海南市增补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津贴资金打点暂行步伐》划定的,海南公司注册,凭据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划定,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在计较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个人当月人为、薪金收入中减除。
按照上述划定,海南代理记账,企业凭据海南处所划定缴纳的增补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包袱的部门在计较个税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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