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少、必要” 央行划定征信业务红线
数字经济时代下,征信业务边界亟待划清。1月11日,央行官网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45条,从信用信息定义、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办法》对一些概念不清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2021年也将成为个人征信合规、蓬勃发展的重要年份,预计后续将有更多市场化机构积极参与申请个人征信牌照,在坚持合规的基础上稳健前行。
划清信用边界
央行称,此次《办法》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征信业务发展的实际而起草,主要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
一直以来,不少人士对信用信息边界含糊不清,而此次《办法》则首先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办法》同样对征信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海南代理记账,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都属于征信业务;此外,《办法》起草说明同样提出,当前实践中,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也指出,目前,一些大数据公司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终端等渠道采集个人信息,这些行为之前都游离在监管之外,在数据安全跟隐私保护方面很难做到依法合规。这次《办法》其实也是进一步明确红线,规范行业发展的一个举措。
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新海指出,此次《办法》对一些概念不清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也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都有望更好地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有利于数据安全。
遵循“最少、必要”原则
除了明确信用信息边界外,此次《办法》也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
其中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同时,《办法》规范了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对于信息采集的红线,《办法》也有明确。具体来看,包括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采集;不得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不得从非法渠道采集;不得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当前市场上不乏一些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这些都会扰乱行业正常健康地发展,同时也对个人隐私保护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前述业内人士指出,通过设立行业底线,包括从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对外提供全流程上进行规范,将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
“事实上,最近一次央行年度工作会议也明确了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为的也是保证个人征信服务的第三方独立性、客观性,同时也能够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上述业内人士谈道。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领域乱象不止。在金融科技行业专家苏筱芮看来,此次《办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使用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有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对客户主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