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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承执行的车辆购买税优惠政策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买税法》,海南代理记账,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现将继承执行的车辆购买税优惠政策通告如下:
1.返国处事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置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恒久来华定居专家入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买税。防汛部分和丛林消防部分用于批示、查抄、调治、报汛(警)、联结的由指定厂家出产的设有牢靠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买税。详细操纵凭据《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买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划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买税。详细操纵凭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 家产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买税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 家产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通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划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买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买税。详细操纵凭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 家产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买税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 家产和信息化部通告2018年第69号)有关划定执行。
4.中国妇女成长基金会“母亲康健快车”项目标活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买税。
5.上海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买税。
6.原公安现役队伍和原武警黄金、丛林、水电队伍改制后换发处所灵活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丛林队伍执行灭火救助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买税。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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