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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历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付出且承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类特许权在中国境外利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出产、策划勾当而取得的与出产、策划勾当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住民个人取得的利钱、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工业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利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可能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工业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持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代价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历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住民个人付出且承担的偶尔所得;
(九)财务部、税务总局还有划定的,凭据相关划定执行。
二、住民个人该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划定,凭据以下要领计较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住民个人来历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该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归并计较应纳税额;
(二)住民个人来历于中国境外的策划所得,该当与境内策划所得归并计较应纳税额。住民个人来历于境外的策划所得,凭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计较的吃亏,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历于同一国度(地域)今后年度的策划所得按中国税礼貌定补充;
(三)住民个人来历于中国境外的利钱、股息、红利所得,工业租赁所得,工业转让所得和偶尔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归并,该当别离单独计较应纳税额。
三、住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历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海南代理记账,依照所得来历国度(地域)税收法令划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答允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住民个人来历于一国(地域)的综合所得、策划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标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凭据下列公式计较:
(一)来历于一国(地域)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通告第二条划定计较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历于该国(地域)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历于一国(地域)策划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策划所得依照本通告第二条划定计较的策划所得应纳税额×来历于该国(地域)的策划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策划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历于一国(地域)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域)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通告第二条划定计较的应纳税额
(四)来历于一国(地域)所得的抵免限额=来历于该国(地域)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历于该国(地域)策划所得抵免限额+来历于该国(地域)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海南公司注册,是指住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历国(地域)税收法令该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罗以下景象:
(一)凭据境外所得税法令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凭据我国当局签订的制止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陆与香港、澳门签订的制止双重征税布置(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划定不该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钱、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可能其好坏干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获得实际返还或赔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凭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划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承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住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度(地域)取得的所得,海南公司注册,凭据该国(地域)税收法令享受免税或减税报酬,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凭据税收协定饶让条款划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住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划定申报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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