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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筹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8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就政策性银行、贸易银行、财政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筹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筹备金的贷款资产范畴包罗: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包管垫款等)、收支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包袱对外还款责任的海外贷款,包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当局贷款、日本国际合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当局殽杂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筹备金计较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筹备金=今年尾准予提取贷款损失筹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停止上年尾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筹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较的数额如为负数,海南代理记账,该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署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筹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务贴息、央行金钱等不包袱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通告第一条罗列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筹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产生的切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筹备金,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不敷冲减部门可据实在计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筹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凡凭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筹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85号)的划定执行的,不再合用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划定。
六、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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