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24 热度: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
注: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股票转让增值税税目:销售处事——金融处事——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步伐》(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处事、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处事(五)金融处事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品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勾当。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罗基金、信托、理工业品等种种资产打点产物和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差额纳税,且不得开专用发票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划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凭据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呈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呈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尾时仍呈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管帐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凭据加权平均法可能移动加权平均法举办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改观。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我私家转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打点人运用基金交易股票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划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关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打点人运用基金交易股票、债券。
5.小我私家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
(一)住民企业
1.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划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较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改观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权转让所得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产生的本钱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较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派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大概分派的金额。
(1)一般性税务处理惩罚
①股权转让收入一次性确认收入
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工业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0年第19号)划定:“企业取得工业(包罗种种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管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岂论是以钱币形式、还长短钱币形式浮现,除还有划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较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以公允代价确认计税基本
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惩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划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生意业务,相关生意业务应按以下划定处理惩罚: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本应以公允代价为基本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稳定。
③审定征收
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27号)划定:“二、依法按审定应税所得率方法审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工业收入,海口三亚公司注册,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凭据主营项目(业务)确定合用的应税所得率计较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产生变革,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凭据变革后的主营项目(业务)从头确定合用的应税所得率计较征税。
④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生意业务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划定:一、关于内陆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连系生意业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转让限售股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问题参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39号)的划定举办处理惩罚。
(2)非凡性税务处理惩罚
①股权收购
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惩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惩罚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划定:六、……(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置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产生时的股权付出金额不低于其生意业务付出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划定处理惩罚: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本,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本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本,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本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欠债的计税基本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稳定。
②股权划转
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惩罚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划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节制的住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沟通多家住民企业100%直接节制的住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公道贸易目标、不以淘汰、免去可能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标,股权或资产划转后持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本来实质性策划勾当,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管帐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划定举办非凡性税务处理惩罚: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本,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较折旧扣除。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宣布前尚未处理惩罚的企业重组,切合本通知划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详细划定参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40号)划定举办处理惩罚。
③非钱币性资产投资
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非钱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划定:“一、住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钱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高出5年期限内,分期匀称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划定计较缴纳企业所得税。
详细划定参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非钱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33号)的划定举办处理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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